近似商标_“RX RUIX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15279号“RX RUI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67号

       

      申请人:滕州市瑞兴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5279号“RX RUI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4372号“瑞薪漆 RU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7189号“R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05193号“锐祥 R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品牌荣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11月13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