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36504号“屏顶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42号
申请人:屏山县露峰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6504号“屏顶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9421号“屏鼎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09600号“屏鼎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申请商标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系自制证据,故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