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8191号“WATER BATTE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04号
申请人: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8191号“WATER BATT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WATER BATTERY”指代一种新型技术,该项技术将水中的氢分离出来,在释放电能时氢又通过化学反应重新变成水,这一过程虽然有水的参与,但该技术的核心在于使水中的氢元素实现化学转换。申请商标中的“WATER”一词仅暗示技术特点,并不是该技术特点和功能的直接性描述。同时,申请商标所指技术较为复杂,普通公众难以理解,“WATER”一词是生活中普通、常见物品,对该技术做了简要、通俗的解释,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对技术特点和功能的直接描述,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显著性进一步加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39、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WATER BATTERY”使用在第35、39、41类组织或管理配电领域的业务、配电、组织和举办有关发电和电力的专家讨论会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特点、功能等特点,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指定服务的相关公众可以将“WATER BATTERY”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39、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