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5814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00号
申请人:横滨橡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1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94116号“QPa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