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22137号“blu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95号
申请人:北京蓝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22137号“blu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253922号“Blu”商标、国际注册第955772号“BlueTDI”商标、国际注册第1193671号“blue Industry & Science及图”商标、第3721806号“bluex”商标、第20749911号“深藏Blue”商标、第25468354号“BLUE360”商标、第25945593号“吴蓝W BLUE及图”商标、第22430835号“BLUER及图”商标、第22431009号“BLUER及图”商标、第14874495号“紫泉电力设计ZIQUAN ELECTRIC POWER DESIGN及图”商标、第14043256号图形商标、第24197606号“BEU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八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八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气象预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十二核定使用或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无形资产评估、气象预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十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装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十二核定使用的工程学、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十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装设计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形资产评估、气象预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