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985266号“玖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78号
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玖知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5266号“玖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12549号“久知”商标、第25651039号“九知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且各自地域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