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62453号“建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81号
申请人:霸州市建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2453号“建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4734665号“雄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11月27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