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食在衡美 Balance life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18040号“食在衡美 Balance

    life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53号

       

      申请人:西安食在衡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8040号“食在衡美 Balance life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89860号“衡美”商标、第19052680号“平衡”商标、第3522622号“Balance”商标、第12491829号“CLUB BALANCE 5及图”商标、第12684636号“Kbalance Skin&Body”商标、第12706641号“CLUB BALANCE 5及图”商标、第3818065号“时尚生活品味 Life style及图”商标、第15212135号“加减美(国际)医学美容 BALANCE MEDICAL AESTHETIC”商标、第3818066号“时尚生活品味 Life style及图”商标、第21167368号“BAL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分别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健康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