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46384号“FAIO NEW POI 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46号
申请人:莆田市振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6384号“FAIO NEW POI 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2189号“NAMJAGBARWA N”商标、第33535239号“N.PRIME N”商标、第33535257号“N.PRIME N”商标、第27878002号“BLRN N”商标、第27476042号“babailun N”商标、第26043080号“LXNA N”商标、第14449351号“IN TREND N”商标、第3949286号“兰西尼奥 LXNA N”商标、第7057507号“兰西尼奥 N”商标、第7057502号“LXNA N”商标、第11268876号“new balance N”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第4170999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3、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稳定。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关系,已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九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至十三指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至十一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N”;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至十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至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