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RSPR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036517号“HAIRSPR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55号

       

      申请人:广州圣唯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36517号“HAIRSP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为臆造词汇,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AIRSPRAY”由“HAIR”、“SPRAY”两个英文词汇构成,整体含义可以理解为“头发喷雾”等,使用在浴液、染发剂等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难以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