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213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14号 - 申请人:上海世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213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14号

       

      申请人:上海世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1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06003号“聚众网络科技 JUZHONGWANGLUO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57371号“WBG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67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70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96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因此其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9类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9类运输、安排游艇旅行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运输、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刘洲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