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89774号“G.G WARE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15号
申请人:东莞三上光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9774号“G.G WARE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0339号“广高牌 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WAREHOUSE”的中文译义为“仓库;货栈;大商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G.G”,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英文部分“GG”在视觉效果、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9类眼镜、眼镜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刘洲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