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爱尚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525742号“爱尚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60号

       

      申请人:河南尚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5742号“爱尚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6604540号“爱尚”商标、第32453473号“爱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爱尚投”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爱尚”,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担保(担保服务)、典当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担保、典当”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