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尊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77664号“尊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24号

       

      申请人:中山市华丽斯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远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7664号“尊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9578号“尊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状态,申请人请求我局待引证商标一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02群组、第3504群组服务项目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提出复审申请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0021号“领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第3503群组服务项目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02群组、第3504群组服务项目的复审申请,我局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所申请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该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汉字“尊领”与引证商标一“尊领”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该部分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刘洲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