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白鸽村 THE PIGEON VILL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21067号“白鸽村 THE PIGEON

    VILL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88号

       

      申请人:广西善水居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玉林市金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1067号“白鸽村 THE PIGEON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1508号“舒适益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投入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特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