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689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22号
申请人:上海芮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8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6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90553号“东港小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06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82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线上门店网站截图、企业利润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刘洲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