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14366号“趣刷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89号
申请人:南京丹尼拜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4366号“趣刷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并未直接展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许多包含“趣”、“刷”、“题”字样商标注册成功。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理解为“趣味刷题”等含义,使用在其指定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色、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