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姜小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86653号“姜小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21号

       

      申请人:南京知青农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联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6653号“姜小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7220号“姜小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9473号“姜韵 JIANG ZHI 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字形、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姜小酿”中“酿”字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因此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姜小”,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部分“姜小”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刘洲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