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3684号“basic 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90号
申请人:ABB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3684号“basic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向国际局提交商品项目限定申请,限定后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0917号“BASICOM”商标、第8480824号“BASICOM”商标、第16600228号“宝捷讯 BASICOM及图”商标、第8480826号“宝捷讯 BASICOM”商标、第9586455号“宝捷讯 BASICOM及图”商标、第7728424号“BA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4871号“b basics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具有一定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协商共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控制、开关、调节、测量、控制电用装置和仪器商品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经核准,上述商品不再是本案的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七注册人PI-DESIGN AG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同意书,并进行了公证认证,考虑到两商标确有一定区别,我局对该共存声明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