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白鹤湖晨风香米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10229号“白鹤湖晨风香米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16号

       

      申请人:贵溪市晨风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0229号“白鹤湖晨风香米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79529号“HE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45166号“金丝路凤凰 GOLD SILK ROAD PHOENIX GENERAL AV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厂房及田地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差别,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颖
    许建明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