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336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80号 - 申请人:成新富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33694号“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80号

       

      申请人:成新富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3694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91809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8207号“ModaKnight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除“睡眠用眼罩”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K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K及图”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