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eb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55601号“Seebu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1780号重审第0000000622号

       

      申请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1780号《关于第32155601号“Seeb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7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9575号“SEEBU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计算机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计算机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