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eeb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45900号“Seebu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6752号重审第0000000621号

       

      申请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6752号《关于第32145900号“Seeb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7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9575号“SEEBU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部分撤销,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救援)和教育用具及仪器;磁性录制载体;计算器;信息处理设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设备);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及其部件(属此类的);芯片(集成电路);磁性编码器;密纹光盘;已录制的开发系统程序(计算机用);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软件);信息处理设备;小软盘;电子显示器;接口(计算机用);读取器(计算机用);磁带装置(计算机用);微处理器;电气监视设备;处理器(中央处理装置);用于录制、传输、重放声音或图像的器具;录音盘;音响用具及仪器;扬声器;扬声器壳;扬声器喇叭筒;计算机用的扬声器;声音放大设备;带扬声器的混合录音控制台;麦克风;电唱机;盒式磁带录像机;电视机;耳机式头盔;密纹盘(视听);接收机(声音,视像);无线电收音机;投币式自动音乐机;磁带(磁带);无线电收音机.;车辆用的收音机;膜片(声音);磁带式自动记录仪;录音载体;声音放大设备.;随身听;只与电视机连接使用的娱乐设备;摄像机;盒式录像磁带”商品上的注册已无效,引证商标在视屏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