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卡贝尔少儿英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473998号“卡贝尔少儿英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6553号重审第0000000569号

       

      申请人:南京美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36553号《关于第30473998号“卡贝尔少儿英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3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的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他服务与第13166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本案第90279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2019年10月13日第1667期商标公告),不再是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幼儿园”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不再是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