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查询_“大掌柜潮童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631619号“大掌柜潮童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79号

       

      申请人:唐柳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1619号“大掌柜潮童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2512号“大掌柜DAZHANGGUI”商标、第10320917号“大掌柜DAZHAGNGUI及图”商标、第12551739号“大掌柜超市及图”商标、第21747823号“大掌柜”商标、第35189799号“大掌柜在线”商标、第8920495号“城市·大掌柜”商标、第34303785号“大掌柜乡村老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