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最爱历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82060号“最爱历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84号

       

      申请人:广州书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2060号“最爱历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9439号“最爱42及图”商标、第6701601号“最爱BEST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足以与其他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等账号后台截屏、书籍实物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最爱历史”与引证商标一“最爱42及图”、引证商标二“最爱BEST LOV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最爱历史”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