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552288号“鹿城李老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7046号重审第0000000636号
申请人:李文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7046号《关于第23552288号“鹿城李老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73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2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鹿城李老太”虽然包含地名“鹿城”二字,但其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鹿城李老太”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