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广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6117164号“广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73号

       

      申请人:广州绣品工艺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禾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4日对第16117164号“广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老字号企业,“广绣”二字代表的是一种历史文化传承,一种传统工艺,代表的是粤绣的历史沉淀及高深技术,不应为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所占有。“广绣”作为国家级非文化遗产的特定名称,如果为他人所占有,将会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误认,手工艺的原真性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会对传统文化带来不利影响。被申请人为一家非国营、非集体所有制的私人企业,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无非是要利用“广绣”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中华老字号的光环进行牟利,会对传统文化带来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申请人商标的系列商标,选择实际上与申请人毫无联系的被申请人的培训及文娱等服务,将会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传统工艺传承者的打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牌匾;
      2、领导视察照片;
      3、研发及宣传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广绣是粤绣之一,是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民间刺绣工艺的总称,是中国优秀的民族传统工艺之一,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何项在先权利,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