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崔记三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75757号“崔记三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68号

       

      申请人:崔忠臣
      委托代理人:中企嘉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5757号“崔记三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77512号“崔记三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