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686108号“美梦巫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60号
申请人:武汉瀚哲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6108号“美梦巫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没有对我国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梦巫师”中含“巫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