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璟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22919号“泓璟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90号

       

      申请人:宁夏泓景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2919号“泓璟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实力雄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注册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人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只是申请人名下极小的经营范围,申请人尚未涉及,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人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标识本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