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25804号“MIZU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47号
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吉家美景纺织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天津方正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5804号“MIZU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2512号“MIZUNO及图”商标、第4753518号“MIZUNO”商标、第4753559号“MIZU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乒乓球台”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乒乓球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