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63223号“青桐创媒PLATAN CREATIVE
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44号
申请人:新桥博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3223号“青桐创媒PLATAN CREATIV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