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VINMN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8621878号“VINMN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23号

       

      申请人: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树香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1日对第18621878号“VINMN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在业界及国内外客户中获得良好的口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7684号“Vinnic及图”商标、第4575659号“松栢Vinnic及图”商标、第7229977号“Vinn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极强的恶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多次模仿、复制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申请人企业及产品商誉证明;
      2、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对引证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
      3、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及侵权货物情况告知书;
      4、相关裁定文书及判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陈云松于2015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电池”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8年3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于2019年3月27日转让至邱树香。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池”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电池充电器;太阳能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及其他电器产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VINMNC”,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英文“Vinnic”,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英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太阳能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避雷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安全头盔;电暖衣服;荧光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蝶芙妮DIEFUNI”、“班尼威BAGNLEWI”、“洛迪威LOFDIWIT”、“玫驼”、“CHLOEKEITH”等均为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及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