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浪一鲸一动世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4305264号“浪一鲸一动世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25号

       

      申请人: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灿煜卫浴商行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1日对第24305264号“浪一鲸一动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多年的开拓进取,“浪鲸”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24386号“浪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具有极高的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被申请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攀附他人商誉,摹仿多家知名品牌的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许可备案证明通知书;
      2、申请人荣誉证书;
      3、销售发票、经销合同、专门店照片;
      4、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各种宣传广告资料;
      5、申请人产品及厂房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压力水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蒸气浴装置”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水箱;抽水马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浪一鲸一动世界”,引证商标为“浪鲸”,两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加之,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已可以证明,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浪鲸品牌的卫浴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