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2596949号“超级SUP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超级集团有限公司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96949号“超级SU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52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8月03日至2018年08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未在中国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我局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提供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实体店店内照片及相关宣传海报照片;
2、2015年第一期超级视界封面照片;
3、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
4、官网页面打印;
5、宅急送页面截图;
6、天猫旗舰店、1号店网上超市自营店的销售页面信息及买家评价页面打印;
7、2017年“鲜萃.茶.五神.盖”超级夏季新品发布会广州专场照片;
8、2016年米浆系列新品发布会相关宣传照片;
9、展会照片等。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存在合法有效使用,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
2018年08月0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05月05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3-5、7-9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6并非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的使用。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