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和包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16803号“和包能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97号

       

      申请人: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6803号“和包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46284号“和合能量 HEHE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持有“和包”为中国移动推出的一个综合性移动支付平台,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关于“和包”为综合性移动支付平台的理由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皮箱等商品无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皮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