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TRUE and the RAINBOW KINGD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414364号“TRUE and the RAINBOW

    KINGD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22号

       

      申请人:火石动画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14364号“TRUE and the RAINBOW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0682号“TRUE colours”商标、国际注册第1120792号“TruE”商标、第12120237号“彩虹王国Rainbow Kingdom”商标、第17512072号“璞竹true”商标、第17512252号“璞竹true”商标、第20618718号“彩虹王国Rainbow Kingdom”商标、第14377456号“TRU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制作发行的动画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英文“TRUE and the  RAINBOW KINGDOM”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英文“TRUE”、引证商标二英文“TruE”、引证商标三、六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Rainbow Kingdom”,与引证商标七“TRUES”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