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481643号“怡伦家居ilo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12号
申请人:爱洛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1643号“怡伦家居il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6736号“iloM及图”商标、第12257905号“i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含义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