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Johnson'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87076号“Johnson'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15号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076号“Johnson'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交删减商品申请书,删除了“肥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清洁制剂”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68号“庄臣 Johnson及图”商标、第5226335号“John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可以区分,指定商品也属于不同领域,共存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已经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由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原件及相应中文翻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文件,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