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26842号“禅宗祖庭CHAN ZONG ZU
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43号
申请人:封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6842号“禅宗祖庭CHAN ZONG ZU 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7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禅宗”指“我国佛教宗派之一,以静坐默念为修行方法”。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佛教或佛学,从而伤及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