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24019号“羌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52号
申请人:新疆羌都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4019号“羌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表示了服务的等级质量,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它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按序排列的五角星图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制作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