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BOYLEND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93821号“BOYLEND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049号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3821号“BOYLEN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87296号“勒町男孩 BOYLERD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06972号“BOYLON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核准注册。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17116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78969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5、引证商标一、三、四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与复制。6、申请人已有系列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7、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审理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宗教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帽、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OYLENDO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BOYLERDIN”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系对其在先商标抄袭与复制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宗教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