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24303号“秦家大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90号
申请人:江苏人间仙境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4303号“秦家大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5681号“秦家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3027932号“秦家御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名下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