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94153号“HAN SO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16号
申请人:卢卡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4153号“HAN S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星球大战》正传三部曲中的主要角色名称,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6994号“Hansol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外观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星球大战》影片及“HAN SOLO”角色的相关介绍资料;2、相关网络搜索截屏;3、引证商标注册人介绍资料;4、引证商标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棒球捕手用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AN SOLO”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Hansol”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