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33194号“抓旗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21号
申请人:北京浩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3194号“抓旗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显著性得到增强,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抓旗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其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