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50515号“1218 YATOmo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92号
申请人:张红梅
委托代理人:成都豌豆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50515号“1218 YATOm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7171号“12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46841号“ANCNUC12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数字“1218”,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