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Simb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6565435号“Simb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辛巴睡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65435号“Simb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140号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送达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持续、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天猫、淘宝旗舰店授权书及山东小狮王辛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产品型录;3、商品实物照片;4、关于出口报关单的声明书公证件;5、淘宝网电子收据及缴费网页;6、天猫及淘宝店铺店商品、交易记录页面;7、销售出库单及相关主体营业执照。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2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山东小狮王辛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淘宝网开设“小狮王辛巴”品牌旗舰店以及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由此可以认定山东小狮王辛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型录、商品实物照片、淘宝网电子收据及缴费网页、网店商品及交易记录页面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枕套、浴巾、澡巾、手帕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巾、床单和枕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