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蟹贵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22537号“蟹贵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56号

       

      申请人:苏州蟹贵仁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立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2537号“蟹贵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40240号“蟹贵人”商标、第11221150号“蟹贵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活动物;小龙虾(活的);甲壳动物(活的);活螃蟹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活动物;小龙虾(活的);甲壳动物(活的);活螃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活动物;小龙虾(活的);甲壳动物(活的);活螃蟹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关于其余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小龙虾(活的);甲壳动物(活的);活螃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