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834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19号
申请人:格劳万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3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905532号“侨鑫KINGOLD及图”商标、第16395631号“卡来卡往及图”商标、第19905603号“侨鑫KINGO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申请人将会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以克服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20日